環保部印發造紙排污許可證管理通知 要求6月底前完成申請與核發
1月5日,環境保護部落實《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要求,印發《關于開展火電、造紙行業和京津冀試點城市高架源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以下簡稱《通知》),為首批啟動火電、造紙行業排污許可證管理明確了工作任務和具體安排。
《通知》明確了火電、造紙行業的具體發證范圍,要求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國火電和造紙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試點北京市、保定市、廊坊市的鋼鐵、水泥高架源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從2017年7月1日起,上述行業企業應持證排污,建立自行監測、信息公開、記錄臺賬及定期報告制度。
《通知》指出,各級環保部門要充分做好實施準備,明確職責分工,嚴格落實責任;要確定具體申請程序,按照《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和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指導企業申報排污許可證,并規范審查與核發;要落實排污許可證以及排放口的全國唯一編碼,在火電、造紙行業做好信息化管理試點;要加強培訓宣傳,做好全過程信息公開,有效引導的社會監督。
《通知》提出,對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企業,各級環保部門要將對企業廢水、廢氣排放環境監督管理要求集成到排污許可證上,要在首批發放排污許可證的行業企業上,落實 “一證式”環境監管要求。要強化對持證企業的環境監管,對無證排污行為將開展集中的監督執法檢查。
《通知》要求,首批開展排污許可管理的行業企業,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按照規范申請排污許可證并持證排污,落實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環境管理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建立完整的環境管理臺賬,定期報告并公布許可證執行情況,建立從過程到結果的完整環境守法鏈條。
《通知》相關技術附件明確了企業申報排污許可證的基本信息填報要求和許可事項申請與核發規范,規范了企業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及執行報告要求,提供了達標可行技術指南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的編碼規則,將為各地順利開展火電、造紙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提供技術支撐。